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23 09:04:57  发布人:jxjycy  浏览量:0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中《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条  学校继续教育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精神,指定一名校级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协助校长主管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归口管理的直属单位,受学校委托,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和服务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管理职能: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各院系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要求: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承担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单位和相应的办学责任

第六条  学校内承办继续教育各类办学(培训)活动的是各院系。学校内设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校办企业不得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七条  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院系,需经本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同时,认真履行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发放、费用收取等工作职能,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

第八条  承办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院系,应确保完成本院系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师生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应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含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

第九条  若有违规办学行为(或记录),应立即整改,终止其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并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第四章  完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第十条  申报:承办继续教育办学(培训)活动的院系,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报。申报材料由本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申报材料除申请表和可行性分析外,还应包括:实际办学(培训)单位和人员、项目内容和性质(或层次)、教学计划和证书颁发、招生对象和招生简章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收到继续教育办学(培训)项目申报后,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培训)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可,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培训)项目中,若存在以联合办学名义(或承包办学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情况;或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或存在以个人名义为校外各类办学机构介绍学生从中得到好处等违规行为的,继续教育学院应不予批准,并及时上报主管校长予以坚决制止。

第十二条  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审核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批复承办的教学院系并登记备案。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予以集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承办院系和办学负责人、项目名称、办学内容和层次(或性质)、招生对象和证书颁发等。涉及收费公示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管: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校内各继续教育办学(培训)项目给予协调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加强办学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申报审批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第五章  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非学历(培训)、以及与校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承办的院系负责编制,应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并以学校名义发布,同时备案编号存档。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及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外合作方未经我校允许,不得擅自以我校或承办的院系名义印制和发布宣传广告。

第六章  明确定位,统筹规划,推进和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坚持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并重原则,完善继续教育统一归口的办学制度,规范开展继续教育的“申报、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和评价监督”流程,建立“职责明确、运行规范、全程可控、督导有力”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发挥继续教育“应需性、灵活性、实用性”优势,积极鼓励各院系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发挥学科、专业、师资优势,与企业联手组建继续教育基地,形成多元化、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服务网络。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掌握知识、提高技能、提升素质”的多样化的学习和教育培训需求。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培训,畅通学历教育和其他各类继续教育之间学习成果(学分)互认和融通的“立交桥”,形成灵活有序的继续教育办学格局。

第七章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办学的功能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社会需求将越来越多,学校的责任也就越来越大。

为调动各院系创新和承担各类培训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社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和健全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社会服务运行机制,现就继续教育及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社会收入分配及使用作如下暂行规定:

1.实行按项目收入总额计算分配比例的原则。

2.分配比例:根据专业类型及培训项目成本不同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计算(独立法人机构除外):

① 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学校与承担院系按2:8分配;

② 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学校与承担院系按3:7分配;

3.分配后各院系留存部分的使用原则:

① 80%列作项目成本或激励;

② 20%作为院系发展基金。

4.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根据相关协议另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继续教育归口管理的实施细则(沪新侨院201281号)》和《学校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沪新侨继教〔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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