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09:05:55  发布人:jxjycy  浏览量:0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和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构建严谨、灵活、开放的非学历教育办学体系,防范办学风险,保障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由学校各单位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以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举办、合办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见《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上报非学历年报,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八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我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我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九条 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须提前十个工作日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审批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视作违规。涉及与境外合作、合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

第十条  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等上级单位下达的、或经学校单独批示的指令性项目需提交相关文件、培训方案、学员名单等作为备案资料存档,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审核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学校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宣传资料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误导学员,且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必须阅读理解招生简章或招生宣传资料,在办理报名时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重视教学管理,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项目协议教学安排、学员名册、成绩记录、结业证书发放等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实施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按计划正常开班。因特殊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在开班前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已经开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非学历教育不得以学校名义在校外设立培训点。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校内教室、机房、研讨室、会议场所等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属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办学单位自制的证书(证明),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中外合作办学证书发放按相关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须提交学员名册和成绩汇总表,经核准后予以发放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结业证书(学时证明)须加盖“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合作办学

第二十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校外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非法人单位合作办学。

第二十八条 对外项目合作要坚持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第二十九条 对外项目合作必须签订“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或“非学历教育委托协议”。合作/委托协议须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加盖“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除不定期对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督查外,每年还将对实施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对在非学历教育活动中管理规范、质量优秀的办学单位给予表彰。对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办学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文件条款与本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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