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五条 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下开展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简章等材料由学校统一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负责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对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经过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招生部门当年的具体要求,根据“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如有调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传递、泄露考生资料等信息。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重大情况,继续教育学院应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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