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23 09:03:16  发布人:jxjycy  浏览量:0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在校学籍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业证书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和办理入学相关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或持相关证明在报到日期前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制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习形式为业余,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三年的专业最低学习年限为两年半;学制四年的专业最低学习年限为三年半,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含休学等),高中起点专科高起专最短修读期可以比学制年限缩短半年,最长修读期不得超过学制年限后2年;超过学制的学习时间称为延长修读期。教育管理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延长修读期内,学生仍需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是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规定学制年数。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课程总成绩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40%,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线上课程、作业、实践等),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60%.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带好相关证明,一般应于考前到学校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课程成绩记分与参加正常考试相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须申请重修课程。

第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缺考者如需参加补考,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须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填写“重修申请表”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与原课程一致,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课程重修。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四周内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情况跟班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无故缺课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通过重修获得成绩。但学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事先或事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获得批准的不属于“无故缺课”。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应当自学。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班级(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与转班级(教学点)的办理规定: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申请本市内转学,转出本校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上报学校批准同意,还需转入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班级(教学点)的学生,必须是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办理学生转班级(教学点),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在学期末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不实施转班级(教学点)。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的手续,应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四)高考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已经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四周内,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复学后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费用收费标准按新编入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六)在规定时间内不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无故旷课、缺考严重,多次教育劝告无效者;

(八)按学校其它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需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后予以退学。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学校学生退费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学条件而不主动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自动退学者,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发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习证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实际所修的学分和学习时间出具成绩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核发: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