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学管理的校外机构,是学校联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同时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律,贯彻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履行校外教学点协议,认真、严格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求
(一)布局合理。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以一区一点为标准。
(二)条件合格。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上海市教委对校外教学点管理文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本着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设置校外教学点。
(四)命名规范。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统一命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外教学点”。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资质与条件
(一)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办学条件的高等学校、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能申请作为设点单位。
(二)设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或三年以上长期租赁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配备有能够实现远程交互学习的网络环境和多媒体计算机教室等支持服务体系,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拥有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与在籍生规模相适应的管理队伍。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拥有一支政治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数量充足、专业科类齐全、规模稳定的辅导教师队伍。
(五)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校外教学点所在地需有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第六条 具备设点条件的单位根据上海市教委校外教学点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二)遴选政治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的管理人员,聘任高校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信息技术人员。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生源组织、教学、管理、财务等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及网络信息技术等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教学点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校外教学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二)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宣传方案,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工作,严禁虚假或夸大宣传,在设点区域内组织生源,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层次和专业组织生源。
(三)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及学籍注册管理工作,督促本教学点学生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缴纳学费,办理学籍注册等手续。
(四)做好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学生在线学习、面授听课、学习辅导、支持服务等工作。
(五)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及时发放毕业证等,配合高校完善档案管理。
(六)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七)研究和探索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和改进招生宣传、辅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
(八)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教学点备案和年检工作要求,按时做好年检自查和备案上报工作。
(九)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职责。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要定期进行工作自查,按时向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积极配合,接受学校和上海市教委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其他事项变更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连续两年生源严重不足,做好在籍学生管理的情况下,从次年起,不再续签协议。
第十四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并注销备案。再招生应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协议,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一) 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
(二) 管理工作不规范,无法保证正常教学;
(三) 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四) 未经许可,以学校名义从事协议约定以外活动;
(五) 不按协议规定擅自收费;
(六) 出现虚假或扩大招生宣传的行为;
(七) 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作出限期整改处理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应暂停组织生源,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该教学点在籍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站点设置与监管办法》(沪工商教〔2019〕6号)、《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站点管理办法》(沪工商教〔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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