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的聘用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课资格认定
第二条 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
第三条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三章 任课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第五条 热爱继续教育事业,了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律和学生的特点。
第六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验,具备独立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辅导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胜任正常的教学辅导工作。
第八条 兼职教师应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适当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
第四章 教师聘用的程序
第九条 主讲教师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表》(附件1)和《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入职师德师风考察表(自评)》(附件2)相关材料,并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职称、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基本资料,并交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定和备案。
第十条 各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由各教学点预审其学历学位、职称、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基本资料,预审通过的辅导教师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表》(附件1)和《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入职师德师风考察表(自评)》(附件2)相关材料,各教学点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教学点公章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和备案。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应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符合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为其安排教学任务。做好审核、认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续聘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任课教师实施督导评价和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和学生评教的综合结果作为任课教师下一学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综合评价分数较低的教师取消其任课资格,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照程序重新进行教师任课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二条 教师任课资格三年一审,教师信息发生变更时,教师本人应及时将信息和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更新。
第十三条 教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
(三)出现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问题的;
(四)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五)综合评价分数过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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